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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7月,张老伯因病去世,他一生未婚、无子无女、无直系兄弟姐妹。
上海一七旬老人一生未婚、无子无女、无亲生手足,离世后的大笔遗产,成了旁系亲戚们争夺的目标。姑姑、表弟、堂妹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老人遗产。他们有权继承吗?
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,三人是否各自对张老伯扶养较多。
原告张老伯的堂妹张丽觉得,张老伯生前,她每周都去看望,并为他洗衣做饭,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。张老伯的姑姑和表弟对此却不予认可,三方争执不下,于是张丽将他们起诉至法院。
庭审中,姑姑张红表示,多年来自己从未中断过对张老伯的探视及照顾,老人去世后,自己还承担了全部丧葬义务,故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份额。
表弟朱强同样坚称自己照料张老伯,还曾帮他在楼下找了房子,居住在此的4个月都由自己照顾,并且张老伯挂有人造粪口袋,自己多次帮其清洁,在他搬新居后也经常前去照料,尽到了最主要的义务。
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三个亲戚虽然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,但都属于一般的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,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的程度,判决驳回了堂妹张丽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首先,因张老伯自身经济能力较好,无需原被告提供经济支持,三人均不存在供养。
其次,生活上而言,张老伯虽曾患有癌症,但治疗后保有独立生活能力。张丽和张红主张的照顾时间发生在张老伯中年时期,且照料活动较少;朱强的照料则主要集中于张老伯居住于其楼下的较短时间内,且张老伯给予过相应补贴。
最后,就精神上的慰藉,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。本案中,三名亲戚对张老伯的照料尚处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往来水平,故不应分得遗产。当然,若确实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扶养,也可分得适当遗产。
《民法典》第1160条规定,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,归国家所有,用于公益事业;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,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。张老伯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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